FDA 21 CFR Part 11(《联邦法规21章》第11款)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针对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制定的核心合规法规。它确立了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在满足特定控制要求的前提下,可被视为与纸质记录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可信度的标准。
该法规主要适用于受 FDA 监管的行业(如制药、生物技术、医疗器械、临床研究和食品等),在创建、修改、维护、归档、检索或传输电子记录,以及向 FDA 提交电子记录时,必须满足可信、可追踪、可验证和可审计的要求。
1、核心结构与适用范围
21 CFR Part 11 并非单纯的“电子签名功能清单”,而是一套覆盖电子记录、审计追踪、身份验证、签名绑定和账号控制的系统要求。其法规结构主要分为三个部分(Subpart):
Subpart A(总则):界定法规的适用范围、实施原则及核心术语定义。
Subpart B(电子记录):关注记录的可信度,涵盖系统验证、访问控制、审计追踪、签名显示及记录与签名的绑定等。
Subpart C(电子签名):关注签名的可信度,规范签名人身份验证、签名组件(如非生物识别需双重验证)及账号密码控制。
2、关键合规控制要求
为满足监管审查,受控的计算机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核心能力:
系统验证:系统必须经过严格验证,以证明其能够持续、稳定地按预期功能运行。
审计追踪(Audit Trails):系统必须启用不可篡改的审计追踪功能,自动记录“谁、在什么时间、对哪份记录、做了什么操作”,且原始记录不能被覆盖或静默修改。
访问控制:系统需具备严格的权限管理,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登录、查看、签署或修改数据。
电子签名绑定与显示:电子签名必须与对应的电子记录永久绑定,一旦记录内容被修改,签名即失效。同时,签名必须清晰显示签署人、签署时间及签署含义(如审批、复核等)。
身份识别与密码管理:每个电子签名必须对应唯一的个人,且非生物识别签名需采用至少两种截然不同的证明成分(如识别码加密码),凭证仅限本人使用并需定期检查和更新。
3、执法导向与风险管理
尽管 21 CFR Part 11 的要求十分详尽,但 FDA 在实际执法中采取了基于风险的方法(Risk-based approach)。FDA 指出,企业应首先确保底层 GxP(如 GMP、GLP、GCP)法规对记录保存的基本要求得到满足。对于 Part 11 中的部分技术控制(如系统验证、审计追踪等),FDA 会根据数据对产品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风险程度,采取更为灵活和主观的执法裁量权。
在实际应用中,21 CFR Part 11 已成为全球医药和医疗器械行业数据完整性的通用参照系。企业只有遵循该标准,其保留的电子数据才能作为通过监管检验或未来追溯的有效依据。
